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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俭学管理规定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18-12-14 09:27:35

第一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高校招生制度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不仅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且可以使学生通过参加劳动,取得相应报酬。也是对广大学生,特别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资助办法,使他们能顺利地完成学业。为加强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保证勤工助学活动能正常、有序地开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主要从事与专业学习相关的科学技术文化服务,还可以从事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务服务,如打扫卫生等。不能独立或与他人合作经商。禁止学生参加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三条 校内各部门对勤工助学活动要给予大力支持,提供工作岗位。家庭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四条 学生到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是拓宽勤工助学活动的重要途径。学院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在社会上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学生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同岗同类人员酬劳标准,以充分体现资助原则。学生取得的合理报酬,任何用工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

第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必须端正劳动态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注意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因本人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必须爱护劳动工具和公共财产,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赔偿。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要自信自爱,诚实劳动,服从管理,勤恳工作,遵守约定。对于违反协议,不服从管理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事先征得学生所在系主管人员同意,并报院勤工办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或部门,包括各类学生社团组织,均不得以其名义从事勤工助学的中介活动。

第九条 由我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由我院具体管理负责;由院外单位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外组织单位管理负责。

第十条 各系(部)要了解和掌握特困生的基本情况,并建立特困生档案。并按时将特困生名单及详细材料报学生处备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