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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18-12-14 09:2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的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类别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违反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 自动终止违纪行为,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恶化者;

    (二) 违纪后主动认错,检查深刻且有实际悔改表现者;

    (三) 违纪后积极协助学院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问题有立功表现者;

    (四)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第五条 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或加重处分:

    (一) 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二) 违纪后态度恶劣者;

    (三) 多次违纪者;

    (四) 打击、报复、威胁证人或检举人者。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及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在校园内、互联网上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或反动标语,进行非法演讲或采用其他方式散布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或煽动非法游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与非法游行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非法游行,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成立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刊物、印刷或散发非法传单,对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参与者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组织或煽动学生扰乱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非法组织各种集会、沙龙,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者,经教育视其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六)冲击学院办公机构、教职工住宅,围攻学院工作人员,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后果,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涉外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钱财物者(包括未遂),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500元以上(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帮助窝藏赃物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奖、助学金或冒领他人财物者,比照盗窃情况处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多次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且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与参与赌博者同样处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损失。

    (一)不听劝阻破坏公共秩序,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二)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策划并参与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组织实施调查时,说谎话、欺骗组织、干扰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为打架提供凶器且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打架提出自行处理,并借机索要钱物者加重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或揭发他人有功者,可酌情从轻处分;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或伙同院外人员到学院打架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积极组织传销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2学时及以上者按照以下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12-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24-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36-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者(含6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考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同一科目同一考场,发现两份以上(含)答卷答案雷同,给予雷同卷者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对其它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在饭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摔、砸物品,哄闹、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宿舍、课堂、会场、剧院等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伪造证件、多办学生证、骗取火车票半价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校园内参与非法经商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校园内出租、出售格调低下、内容不健康的书刊、录像带、光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散布反动淫秽言论或传看邪教淫秽书画、录像、电子出版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造谣、传谣、污辱同学、老师和学院工作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不听劝阻在教室、宿舍大声喧哗、喊叫或高声播放音响、收音机、电视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从教室、宿舍、楼道窗口向外扔杂物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教室打麻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违反学院管理规定违章使用电器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视损失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违反教室、公寓管理规定,故意破坏和污染教室、宿舍及校园内其它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未经院保卫部门和公寓管理部门同意,私自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在教学实践、实习期间,无视教师指导、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在公共场合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六)在教室、公寓、图书馆等一些公共场所及校园内或特殊场合吸烟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七)不执行公寓有关管理规定无故夜不归宿舍,给予警告处分。

(十八)调戏、侮辱、骚扰他人女性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所在系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签署处理建议,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处进行复核;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重新提出处分意见。

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期限最短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最短9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需延长留校察看期限的,应当由所在班政治辅导员会同班委会做出察看鉴定,所在系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签署处理建议,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决定,可以延长留校察看期限,留校察看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限内,屡教不改且再次违纪并受到纪律处分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与依据、充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它必要内容。)送达本人签字。处理、处分决定书以及处分告知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辅导员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送达难以联系的,通过学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具备的材料包括:本人陈述或申辩材料、旁证材料、综合报告、处分决定书,处分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学生解除处分后,处分材料不撤出学生档案并将处分解除相关材料一并归入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二十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接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尽快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时间不超过3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申诉规定》办理。

第四章  解除处分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申请解除处分基本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系部;

(二)处分期内,应知错即改、态度端正、积极进取。

第三十条  申请解除处分者,还须满足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一)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须在班级学风建设、宿舍文明建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学院表彰的;

(二)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或提升30%及以上的;

(三)在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四)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市县级或系部表彰的;

(五)因见义勇为受到市县级或院级表彰的;

(六)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院赢得较高荣誉获得学院表彰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过半后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在国家、省、市、校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受到学校通报嘉奖或记功的;

(五)学校认为其它应当提前解除条件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后,学生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系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系部党政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考核报告及学生所在班级对该生的民主测评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在本系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收到学院所报解除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做出的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送达学生本人,并在学院发布公告。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系部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原《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