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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18-12-14 09:25:53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使学生能够自信自立、善学善用,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明事懂礼、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坚忍不拔、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等基本素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办理暂缓注册:

(一)、确实有身体原因。(二级甲等医院证明)

(二)、家庭出现重大变故。(街道办或乡镇证明)

(三)、重大地质灾害。

(四)、其它交通原因无法按时到校报到。

     暂缓注册需提供相应证明,报学院学生处批准后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最长不超过上级部门(教育厅)规定的注册时间。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对新手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注册学籍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伍参军,学生需持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新生报到日期内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两年,退伍后持退伍证等材料按照当年新生报到时间按期报到。

新生创新创业,学生持相关证明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学院审查通过后,予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一般最长为二年。

第六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学籍表、新生入学登记表等材料。档案由学生处统一管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据《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贫困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缴学费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修业

第八条 学院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学制为3年,最长为5年。入伍学生的最长学习期限为基础学制加实际服役年限再加2年。休学创业学生的修业年限为以上最长修业年限基础上再加2年。

第九条 学院教育教学实行的是课程考核制度。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确定学生应修课程。

第十条 学生根据自身学习情况,可以申请辅修专业,按照《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

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实行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需考核合格方可继续学习;如学生提前修读完所有课程,且成绩合格,符合《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提前毕业管理条例》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二条 教学分为理论教学、实践教学。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四条为依据。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是学院测评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的方式。考核分考试和考查(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

第十六条 考试课考核时原则上要求有按照一定格式,内含一定题型和各题型分数比例的正规试卷,并纳入学院考试计划,事先安排考场,选定监考老师,并在考试之后按一定标准评判试卷。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技能测试、上机等形式或组合形式。

考试课的考核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出勤、期中考试、作业、课堂讨论、提问)、期末考试成绩及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组成:

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理论教学时数/课程总学时)×70%

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理论教学时数/课程总时数)×30%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含考查课和必选课)三门以下的准予补考,补考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进行,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并持(学院卫生所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特殊事故证明,经学生处同意,教务处审批,可以缓考。缓考审批要严格掌握,缓考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得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间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第十九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学生处批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但在补考成绩后注明“旷考”、“作弊“字样。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根据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要进行重修。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活动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每学期旷课三次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成绩,必须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批准,可限期补考一次。

第二十一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成绩。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须为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该生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也可以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前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院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由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一律不准转专业或转学;转学使用统一规范的申请(确认)表(附后),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院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应予以退学的;

(七)学生在校有处分且未解除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递交个人申请和相应佐证材料,并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二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两校同时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可办理学籍异动和户籍等其它事宜。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一)学生申请书;

(二)有该学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简表复印件;

(三)学生成绩单;

(四)转出院校同意函;

(五)拟转入院校同意函;

(六)学生表现鉴定书;

(七)相应佐证材料等。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每年完成教学计划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只有两门以下(含两门)课程不及格(不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条 一学期内有三门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不含体育课),令其留级。一学年内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者,可跟班试读,第二学期全部及格者准予补考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留级或退学,第二学期仍有不及格课程者,按留级处理。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不合格)课程达三门者应予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一)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计;

(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计;

(三)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每年都要进行考核者,学年成绩取学期平均值,按一门课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准予留级一次。

留级生原则上随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下一年级无该专业时,可随下一年级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根据国家规定,学生校外创新创业,且能够提供合法佐证材料(公司营业执照等);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两次,休学合计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也可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医院证明),报学生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应当离校。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为休学学生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所在地派出所。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退伍证等有关证明到所在系填写《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复学审批表》,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院医院复查,必要时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学生处批准,方可复学;

(三)因创新、创业休学学生,申请复学的,按照《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休学、复学管理规定》办理。

)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同一学年内考核成绩(补考后)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不合格)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符合办理延期注册而未办理手续的;

    (七)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未返校报到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系主任签字,学生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并颁发写实性学习证明。如退学通知书无法送达本人的,学院将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同时在学院网站公示一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学生申请提前毕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大二或大二以上学生。

二、按照本专业要求修完所有课程且成绩合格。

三、提前毕业前无处分或已经解除处分。

四、至少获得一次校级荣誉。

学生需提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上材料,经学院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学生课程有不及格或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颁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因课程或实习成绩不及格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认定,由学院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院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等方面。

 

第九章    

第五十条 学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每学年初学院对其异动情况进行复查。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各专业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