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修订)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教育教学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的集中体现,是保证教学质量和培养规格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的基本文件。为了保证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培养方案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是在学校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教学系、部主任具体负责。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询外校同行、教师及学生意见,邀请企业、行业专家共同开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有专家论证意见及签名。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系、部主任签字报教务处审查同意后予以实施。
2、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运行与管理
各系部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日常管理,培养方案中个别课程需调整,经审核批准后,应及时更正教务管理档案中的培养方案数据。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方案中所列各门课程、教学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开课单位等均不得随意改动。
由于联系实习基地有困难而导致实习时间有所变动的,可提前两周向教务处说明情况,推迟实习时间的,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完成实习任务,且实习要求不得降低标准。
为了严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审查工作,各教学单位应认真总结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并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本学年培养方案执行总结送教务处备案。
3、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各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局部调整(如个别课程的设置、学时安排、课程顺序调整等)。调整培养方案每年4月份进行,由各系、部提出调整意见,系、部主任签字、教务处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申请理由不充分未予批准或没有提前申请擅自变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视为教学事故。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
- 上一条:关于编写教学大纲的要求
- 下一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