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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18-12-14 09:23:00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教【2017】10号)文件精神,按照《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的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奖学金的设立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其奖励名额由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下达至我院。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的获奖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学习年限要求

1、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五年具备申请资格。

(三)、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与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2%,但均位于前5%,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的组织机构

1、评审领导小组

评审领导小组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学生处、院团委、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副组长负责与河北省教育厅联络、沟通,组织报送相关材料。

2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学生处处长兼)为负责人,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系党支部书记、系主任、辅导员等为成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3、评审小组

各系评审小组由系党支部书记任评审小组组长,系主任任副组长,系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组成,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

五、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的1周以内,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系的系书记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各系成立有学生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和名额进行初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系拟推荐名单,各系将国家奖学金拟推荐名单在本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支撑材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学年考试成绩单及排名、综合测评成绩及排名、推荐理由及突出表现、公示结果)报评审委员会,以上材料均要求由辅导员和系书记、系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凡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者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4、评审委员会归集各系推荐材料,按照规定审查,审查无异议后,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副组长组织材料,上报至河北省教育厅审核。

六、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学院单独设立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学院在接到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后,财务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其它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十、本实施细则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