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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08-08-19 09:59: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力军。为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规范教学行为,保障教学工作科学、健康的运行,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三条 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懂得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学规律,熟悉教师职责,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 见习助教及助教在上课前须经教学各环节的系统见习和严格训练,并在教研室或一定范围内试讲,经考核已具备开课能力者,由教研室主任提请,系主任批准,可取得任课资格。

第五条 见习助教及助教开课,应在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下,按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课程内容,明确重点难点,并写出拟开课程全部教案的二分之一以上,在教研室内试讲,经评议合格后方能正式上课。

第六条 凡具备任课资格的教师开设课程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所任课程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

(二)写出三分之一以上的规范课时教案;  

(三)完成了选用教材中70%以上的习题解答。  

第七条 凡开新课的教师都应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开新课申报表,由教研室组织审查其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报系() 务会审定,经系()主任(院长)批准后,方可开课。如所开课为“新开课”,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一)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

(二)未经过教学各环节的严格训练,或虽担任过辅导、批改作业等任务,但效果不好者;

(三)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四)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五)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九条 外聘教师应当具有更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须办理相关的聘任手续并履行聘约。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实施教学。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更改,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要求写出书面报告,经系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都要有与教学大纲相配套的教材或讲义。要优先选用全国统编的优秀教材,同时指定相应的参考书及参考资料。学术造诣较高的教师可自编部分特色教材或讲义,自编教材要注意体系、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对学习者具有启发性、适应性和相应的思想性。无论选用统编教材或采用自编教材,均须填写“教材使用审定表”。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拟定学期计划。学期计划一式二份,在开学后一周内交系部一份,本人存留一份。

第十三条 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深入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资料,把握好所授课程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每一章节的重点难点,科学地安排教学内容,确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写出规范教案。授课后,还应根据教学的反馈信息及时修订教案。

第十四条 教师必须努力讲好每一节课。课堂讲授要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注意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要积极反映本学科的新进展、新思想;注意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以拓展学生的学术视野;特别要注意传授学习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优化学生的学习品质。

第十五条 教师授课要使用普通话,语言要简练、生动、准确、流畅;板书要规范、清楚、整洁。

第十六条 授课教师要提前进入教室,准时上课。教师应衣着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一般应站姿授课。教师授课时还应注意维持课堂秩序,严格要求、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掌握学生的缺席情况。

第四章 课外指导

第十七条 课外学习指导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必须加强对本课程的课外学习指导,实现对学生学习全过程负责。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如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等。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定期进行辅导和答疑。辅导、答疑一般采用固定时间到教室进行。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可进行集体辅导。辅导、答疑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

第十九条 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辅导教师要在主讲教师指导下,上好习题课和辅导课。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课外学习兴趣小组或社团,相关的任课教师有责任给予指导或参与组织,使第二课堂的活动与第一课堂的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五章 作 业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布置适当的作业,包括:为学生指定必读书目和参考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规定学生修读该课必须完成的作业量,文科还应明确规定“读、写、议”的各项要求。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利于强化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的作业计划应于开学初向教研室汇报,并征得教研室主任认可。同一年级的同一门课程,作业应大体相同。教学改革实验班的作业难度可适当提高。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及时、认真、负责地批改学生作业,并做出批语。对抄袭作业的要严肃批评,对缺交作业的要督促其补交,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或收入备课笔记。配有辅导教师课程的作业必须全批全改,未配辅导教师的课程,由主讲教师批改作业,批改量最低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对学生作业情况进行登记,作为学生平时考查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实验和实习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师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地拟定实验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实验方案的编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实验。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师在上课前应认真备课,写好教案,并做好实验前的一切准备,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期间,实验教师要认真检查和指导学生实验,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对未按要求预习好实验的学生不准进行实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应令其重做。实验完成后,教师应仔细批改每份实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实习是综合性、实践性的特殊必修课程,是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要积极参与实习大纲和实习方案的制定,积极参加实习基地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指导实习是教师的职责。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做好实习的总结工作。

第三十条 在教学培养方案确定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教师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组织和指导工作,并对学生完成的调查报告、作业或论文进行考核评定。

第七章 考试、考查

第三十一条 凡教学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考试管理的要求做好所任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察学生能力,特别是知识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适宜;试题要有一定的难易梯度。教师要积极参加试题库建设。

第三十三条 教师不应给学生划定过窄的考试范围,不得泄露考题,不得在复习或考试中给学生任何暗示。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做考试评析(含试卷分析),查找教和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教学的意见。

第八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六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学期计划和教学的规范要求实施教学。未经批准,不得变动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的时间、地点,不得停课,不得由他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不得随意增减课时。

第三十七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遵守政治纪律和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散布有违宪法的言论,不应讲述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八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