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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就业政策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16-05-20 09:23:00

、在学校上报省人事厅就业方案前已就业的毕业生,由学院就业办统一到河北省人事厅毕分办办理就业手续。对待就业(待就业是指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毕业生,其档案、户口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保留在学校两年。
、待就业毕业生档案申请保留学校后,档案保留学校期间,该毕业生不再具有本校学籍,不享受任何在校生待遇,学校可继续为其提供就业指导、需求信息等相关服务,并允许参加本校的毕业生就业洽谈会。
、待就业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按河北省人事厅毕分办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待就业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两年期满后,毕业生档案由学校移交生源地省、市毕分办,户口关系(保留非农业户口)迁至家庭所在地。
、毕业生在签订正式就业协议时,须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学院招生就业处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此协议书一式四份,印有与每位毕业生对应的统一编号。毕业生在社会上购买、复印、仿制的协议书,一律无效。若毕业生不慎遗失协议书,按规定程序办理补发手续。
、灵活就业、合同就业毕业生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由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公函,并及时填表登记,到学院备案,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学校印发的协议书。其档案和户口关系管理方法参照待就业毕业生管理办法执行,建议灵活就业或合同就业的毕业生及时将人事关系托管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建立起个人社会保险体系。
、各毕业生班辅导员、班主任要认真组织填写毕业生推荐表,推荐表每人一份,由系审核盖章后,以班为单位统一到招生就业处盖章。若毕业生不慎遗失推荐表,按规定程序办理补办。此外,为便于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情况,每位毕业生书必须写一份求职简历,附在推荐表后,字体要规范、整洁,纸张规格与推荐表一致,简历内容要真实可信。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推荐资格,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鼓励有条件的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提供权威机构认证的人才职业规划测评报告,方便用人单位更加深入的了解毕业生。
、要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就业协议一经签订,不允许随意违约。在学院上报河北省人事厅毕分办就业方案前,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就业协议的,须经原协议单位同意并出具解约函,同时出具新的用人单位接收函并报学院招生就业处,违反协议方要根据就业协议书的协议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在学院招生就业处上报河北省人事厅毕分办就业方案后,有极特殊情况需违约调整的,在手续齐全(毕业生须同时提供原接收单位违约函、新接收单位有效接收函和与新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情况下,由学校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毕业生不得使用他人的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否则视为无效协议。如若发现毕业生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则签约时间最早的就业协议书为有效协议,其它均视为无效协议,并责成该毕业生与认定无效协议单位办理违约手续。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无特殊原因拒不履行协议,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或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者,或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向用人单位提出无理要求者,或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者,学校直接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必要时取消其按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的资格,不再受理其就业相关事宜。
、报考专接本的毕业生,学校正常推荐,但签约前必须和用人单位讲明自己报考的情况,并在协议书的备注栏内注明。用人单位同意报考的,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到学院招生就业处备案,按规定取消协议;未经用人单位同意私自考取的,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书上双方协商规定的条款执行,手续完备方可办理调档。
未签约毕业生考取专接本的,应及时将空白就业协议书及派回原籍的报到证交回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否则不予办理调档手续。